如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在港财产?
本文作者:杜宇引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走出去已然成为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庭、个人将资产流转到境外,利用法域差异、股权架构、代持、信托等法律手段进行资产和债务隔离,导致境内的债权人“鞭长莫及”,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合法债权。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何在香港执行的问题,成为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公信力以及促进区域法治协同发展的关键环节。自两地建立司法协助机制以来,内地判决在港执行有了明确的框架和路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与细节需要深入探究。一、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一般流程(一)取得内地法院生效判决债权人需先通过内地的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持,获得内地法院作出的具有可执行性的生效判决,如民事判决书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二)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主要规定及程序如下:1.申请方式:申请人需要以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方式做出单方申请(Ex-parte Application);2.受理登记申请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3.申请期限:申请登记令,对于已取得内地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在港执行债务人是最为简便高效省时省力的司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登记令的时限是2年,自内地判决生效之日起。期间不支持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如果超出该2年期限,或有其他情形,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而需要进入香港法院的普通诉讼程序;4.申请登记费用:港币1,045元;5.申请登记令所需材料: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发布的“实务指示–38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强制执行”,申请登记内地判决所需的材料,包括:内地民商事判决书、内地法院开出的生效证明文书、誓章等;6.香港法院审查:香港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直接作出登记,或是指示发出传票要求被申请人(债务人)参与聆讯,或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讼费担保等;7.香港法院作出登记令或驳回申请。(三)申请登记令成功,进入执行程序若香港法院作出登记,申请人需将登记通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14天内未提出作废申请,或作废申请被法院驳回则申请人可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港的财产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将依据香港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二、香港法院确认内地生效判决的普通诉讼程序若申请登记令被驳回或被作废,则需启动香港普通诉讼程序请求香港法院确认待执行判决书在香港的法律效力。1.香港法院确认内地判决的普通诉讼流程2.依据香港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三、财产保全措施(一)香港财产保全措施1.禁制令(Injunction):禁制令可限制债务人对特定财产的特定行为,如禁止债务人出售、抵押、转让某特定房产或股权等,以保障债权人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的权益。2.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在申请正式执行前,若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资产,债权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冻结令,要求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房产等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香港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考虑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是否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紧迫性等因素。一旦冻结令下达,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交易或处置。(二)内地为在港执行的保全协助1.内地诉前保全:若债权人预计在香港执行债务人财产,但担心债务人提前转移其在内地可能关联的财产,可先在内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例如,债务人在内地有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债权人可申请冻结其在内地的银行存款、查封其在内地的货物等。在获得内地法院保全裁定后,后续再推进香港的执行程序,以增加执行成功的保障。2.内地与香港保全信息共享与协作:随着两地司法协作的不断加强,在一些跨境案件中,内地与香港法院可能会就保全信息进行共享或协作,如内地法院在保全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其可能在香港有相关资产线索,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告知香港法院,以便香港法院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或在后续执行中予以关注。四、在港申请执行的难点和注意事项(一)法律差异挑战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域,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香港遵循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内地采用成文法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执行依据的理解、执行程序的细节规定等方面可能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两地法律规定,必要时聘请熟悉两地法律的专业律师提供指导。(二)证据收集困境香港的法律环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较为严格,债权人在收集债务人在港财产证据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法院命令时,不会轻易透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和资产状况。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香港法院的合法程序,如申请调查令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但申请调查令的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基础。如某侵权纠纷在港申请执行案中,内地居民C发现香港居民D在香港使用其创作的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演出,未获得授权且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C在内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胜诉,获得了损害赔偿的判决。C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时,遇到了证据问题。香港法院对于侵权证据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C原本在内地提供的部分证据不符合香港法院要求。C不得不重新收集和整理证据,包括获取香港演出场所的相关记录、证人证言等,并按照香港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和翻译。经过一番努力,香港法院认可了C的申请并执行了判决,D向C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执行过程中证据要求差异带来的挑战。(三)司法协助程序复杂性尽管内地与香港有相关的司法协助安排,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仍然较为复杂。从申请材料的准备、公证认证手续到两地法院之间的文书传递、审查流程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执行延误或失败。例如,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文件的翻译准确性、公证认证的合规性、申请的时效性等都需要特别关注。例如我们代理的一个国内的当事人就是因为超过了2年的申请内地生效判决的登记时效而错失了执行债务人在港财产的良机。之后的补救司法途径不仅时间长、费用高且会因债务人的抗辩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和代价。(四)债务人的抗辩与反制措施债务人在面对财产被执行时,可能会利用两地法律差异提出各种抗辩理由拖延或抗拒执行。如声称内地或香港法院的判决存在程序瑕疵、管辖权不当等问题,或者提出债务已清偿、存在抵销情形等实体抗辩。债权人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自己的债权依据充分、执行申请合法合规,以应对债务人的抗辩和反制措施。如:某内地企业甲与香港企业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收到货物后拖欠货款达1000万港元。甲在内地法院起诉并胜诉乙需偿还甲该部分货款及利息。经查乙在内地无可执行财产而在香港有多处房产和银行账户。甲遂依据《两地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香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乙提出内地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的抗辩。甲提供了详细的送达记录和相关证据,证明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香港法院认可了内地判决,对乙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拍卖,成功实现了甲的债权。随着两地互认司法判决和协助执行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越来越的多的涉外执行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司法协助和执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区域法治共同体的公信力、拓展了相关当事人维权的路径和方法。总结强制执行债务人在港财产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的法律程序、司法协作、证据收集与审查等多方面内容。债权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获得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两地的法律差异和司法协助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出保全措施申请,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难点和债务人的抗辩。同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和实际案例的经验借鉴,提高执行成功的概率,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跨境债务追讨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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